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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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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咨询内容:
在我的户口簿上"慎洁"是在曾用名一栏内的,可真实情况是这个名字是我后来改的,而原来的名字"慎艳丽"才应该是我的曾用名!当时因为逼近高考,考虑到姓名必须一致的原则,办了姓名为"慎艳丽"的身份证.但自懂事以来,我一直都是用"慎洁"这个名字的,所以现在感觉十分不适应.请问现在我还可以将它改过来吗?(我的户口在双林)
回复单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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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内容:
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[浙公通字〔2008〕82号)]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:
(一)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;
(二)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、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;
(三)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;
(四)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。
你的请求内容不符合《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》变更名字的规定,暂时不能更改,请涼解。
南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
二00八年八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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